编者按
百姓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食盐事关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进一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保证食盐安全,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新修订《办法》”。新修订《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完善,强化了食盐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完善了食盐供应安全制度。业内人士表示,新修订《办法》的出台将打破盐业区域限制,引入市场竞争,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行业弊端亟待革除
1996年5月,国务院发布《食盐专营办法》,建立了以食盐专营制度为核心的管理体制,对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加快,盐业管理体制的一些弊端逐步显现。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消费品工业研究所蒋国策博士介绍,在过去的盐业管理体制下,行政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政企不分”的情况比较严重,不少地方盐务局与盐业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在这种情形下,市场不能如实反映供求关系,所形成的价格机制也不合理。因此,我国食盐行业整体竞争力不强,企业呈现小、散、乱、多等特征,导致各自为政,产销分离。”蒋国策说。
我国食盐资源十分丰富,海盐、井矿盐、湖盐资源都很可观,其中探明的井矿盐储量就有大约1.1万亿吨。相关数据显示,我国食盐年产能达5000多万吨,而消费量大约1000万吨,产能过剩明显。
为解决这些问题,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为使改革措施有效落地,实现依法治盐。落实《方案》确定的各项改革措施,保障盐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亟须对原《食盐专营办法》进行修改。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办法》,其中明确提出,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这就意味着,改革后,生产企业作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可以确立自己的品牌和价格,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经营。而改革之前,食盐生产企业生产的食盐只能卖给食盐批发企业。
“新修订《办法》的出台是对《方案》所提出的改革措施的进一步落实。”蒋国策认为,“盐业改革的意义在于适度引入竞争,打破行业缺乏竞争的局面,激励盐企做优做强,为百姓提供更高品质的食盐。同时,避免出现盐业主管机构为维护垄断利益而差别化执法或因失去垄断利益而失去监管动力等情形。”
明确坚持专营管理
早在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时,社会上就曾盛传我国食盐专营制度将被取消。此次改革后,食盐价格放开、流通销售松绑,是否意味着食盐专营制度真的将退出历史舞台呢?
对此,中国盐业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宋占京表示:“新修订《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充分体现了《方案》中‘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澄清了社会上关于国家取消食盐专营的误解。”
国务院法制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公开表示,为进一步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新修订《办法》重点对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食盐批发环节的专营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主要表现为:一是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按照《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的规定,明确了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二是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的计划管理。删去了原办法中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三是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根据《方案》关于食盐流通的规定,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等。四是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根据《方案》提出的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的要求,删去原办法中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等。
宋占京强调,新修订《办法》继续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企业。“这是落实《方案》‘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的要求,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
为何强调这两个“只减不增”?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巡视员王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食盐的民生敏感度高,先让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内部来竞争,更有利于平稳过渡。如果当下完全放开市场,大量企业涌入,监管还无法立即跟上。”
坚定释放市场活力
蒋国策表示,新修订《办法》的另一大亮点在于与时俱进,注重释放市场活力。其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打破批发资格限制,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明确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依法获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开展食盐批发业务;二是打破批发地域范围限制,允许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明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三是终结了我国食盐行业延续多年的政府定价模式,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蒋国策表示,这些释放市场活力的新举措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市场机制作用,实现食盐产品按质论价、随行就市。记者了解到,盐业改革实行以来,在市场活力增强及自主定价机制的影响下,市场上的食盐价格不仅有所降低,而且产品种类也有所增加。去年北京市发展改革委针对北京全市超市、农贸市场以及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等34家单位所做的监测报告结果显示,北京市场上销售的盐类产品约90余种,外埠进京销售食盐品种增加。其中,沃尔玛、天客隆等超市除了主要销售中盐品牌食盐外,已有广东荔湾湖、云南白象及湖北益盐堂等外埠进京食盐品牌销售。
蒋国策认为,此次盐业改革各项措施的*终落实,有利于化解产销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终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可以预见,以往产销企业市场地位不平等、利润分配不公的情况将不复存在,实力雄厚、产销一体的龙头企业因其占有优势货源、销售渠道而将有更多的话语权和竞争优势。“盐业或将迎来一轮兼并重组、结构优化、转型升级的热潮,预计经过一段时期的洗牌,食盐行业集中度将明显提高。”蒋国策说。
有效保障食盐供应与安全
前几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过“抢盐”风波,食盐供应能否充足稳定是百姓非常关心的问题。新修订《办法》在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
新修订《办法》根据《方案》建立食盐储备体系的要求,从食盐储备制度和保障食盐供应两方面做了相关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储备责任;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同时,规定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食盐是特殊食品,也是百姓生活必需消费品,其供应安全与否关乎社会稳定。”蒋国策表示,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共同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能够*大限度保障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发生时的食盐供应安全。
相关监测结果显示,目前食盐货源充足,市场需求稳定,未出现脱销断档、排队抢购及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况。例如,截至2017年11月,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袋装食盐销售量为5.84万吨,其中销量*高的深井岩盐和低钠岩盐占比分别为32.03%和12.83%,该公司袋装食盐全年储备量均不低于7700吨,完全可以满足该市消费需求。
此外,新修订《办法》还强化了食盐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在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为食盐管理“政企分开”奠定基础。
宋占京介绍,由中国盐业协会主持的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盐企一旦因制假售假被拉进“黑名单”,将被永久排除在行业外。同时,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服务平台也已上线。“轻轻一扫码,企业、产地等多项信息一目了然,消费者可以更放心食用。”宋占京表示。
盐改大事记
1994年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盐业管理问题的批复》,同意对食盐实行专营,对工业盐实行计划管理。
1996年5月 国务院颁布《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产销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对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2001年 随着经济市场化的推进,原国家经贸委提出实行食盐体制改革。
2005年 国务院出台《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研究制定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2006年4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9年 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铁路、电力、盐业等行业改革。
2011年3月 日本福岛核辐射引发我国食盐抢购潮。盐改暂停。
2014年4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年5月5日 国务院出台《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2017年12月26日 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