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这种 处理方式欠妥当。因为没收的食品中有一部分是未超过保质期的合格食品,只是存在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等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食品监管部门来讲,公开拍卖难度很大,因为大多被没收的食品都具有以下情形特点:一是货值金额不大、品种较多,若公开拍卖,成本高而效率低。二是监管部门不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容易出现无处存放或贮存场所达不到食品储存要求的情况;且由于大部分食品的有效期很短,如将没收的食品存储起来集中拍卖,可能会超过有效期或腐败变质。
针对上述情形,笔者认为,对于没收的食品,应选择性地处置,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监管部门应成立专门或兼职的处理没收食品的部门,建立起完善的验收、保管、移交、处理、公示制度,严禁调换、挪用、私分、压价私处或变相私分罚没食品。没收食品后,办案机构**要将没收食品转移至专门处理没收食品的部门,由其对转移过来的食品进行核对登记造册,并出具相关收据,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
其次,监管部门可联系并委托当地大型、有良好口碑、社会责任感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妥善保管监管部门难以承担保存任务的没收食品,经有关单位评估后,在超过行政诉讼期限后,对可继续食用的没收食品,统一集中拍卖、竞卖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理;对不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食品,监管部门予以集中销毁。
第三,监管部门组织公开拍卖、竞卖过程中,对易腐烂变质、霉变生虫和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委托具备资质的经营单位按质论价,及时变价处理。如因近效期、贮藏条件等原因需提前处理的,要尽快妥善处理。
此外,拍卖、竞卖、变价处理前,应对食品安全质量把关,必要时应予以抽检或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处理。同时,拍卖、竞卖、变卖所得款项直接缴入国家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进一步传递食品安全稽查打假“正能量”,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促进监管部门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