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份,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批发的价格从来源不明的非正规渠道购进200余件盐产品,销售了约50余件。2016年3月30日,遂平县盐业管理局盐政稽查大队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李某违法销售盐产品,遂对其所销售的盐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取证,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不含碘。市民必须使用加碘食盐。否则,居民会因长期食用不含碘食盐导致碘摄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