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先生在浙江慈溪周巷 食品城某喜糖铺购买了一批喜糖。事后,一些亲朋好友向他反映,收到的 糖果有点不太对劲,一种枣类糖果出现了霉斑现象。
随后,张先生仔细检查了这类糖果,发现该糖果外包装纸上标明生产日期2016年12月31日,保质期12个月,尚未过期。张先生认为,在保质期内,糖果出现变质现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张先生找到店家,要求对方给个说法并赔偿损失,由于双方赔偿数额相差较大,不欢而散。
之后,张先生向市市场监管局周巷分局反映情况,而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介入调查,并仔细查看了消费者所购买的糖果,发现确实存在保质期内出现霉斑现象。同时,向商家讲述诚信经营以及店铺声誉的重要性,并向厂家反映了产品质量的问题,要求及时自查纠正。
经调解,店家向消费者表示歉意,与厂家协商后同意赔偿消费者800元,张先生对此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