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该案情况为犯罪嫌疑人范某长期以来在大田县境内通过兽医陈某明、陈某群等人介绍,到各个养猪场或散户处收购病死猪,并在自家私设屠宰厂将病死猪的猪骨、猪心、猪舌等切割出来,并把无法销售的部分猪肉丢弃。随后,范某将外观相似的病死猪肉以低价出售给猪肉贩陈某祥、快餐店老板陈某发等人。2017年9月,范某通过陈某群以50元的价格购得一只病死猪,将其切割肢解后,把排骨、猪心等以373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祥,再由陈某祥拿到大田县城区集美路的猪头摊位上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当地公安局仅对犯罪嫌疑人范某立案侦查,该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祥实施的行为已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随后向当地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对本案进行立案监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