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报后,兰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依法进行检查。该店约40平米,店内有各类茶叶、酒等预包装食品待售。现场摆放有举报投诉人曾某购买的外包装箱标注生产日期分别为2016年8月16日和2014年12月10日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52度“五粮液”酒共6件,规格均为500ML/瓶;外包装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的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52度“茅台”酒2件,规格为500ML/瓶;外包装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13年5月28日的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52度“茅台”酒2瓶;标注生产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的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52度“茅台”酒1瓶,已开启饮用。现场该店主许某无法提供该批酒的进货凭证。
兰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鉴定人员对上述酒进行鉴定,确认该批酒属于 假冒注册商标“五粮液”和“茅台”的侵权商品,并出具了鉴定报告。
7月12日,兰城所组织投诉人和商家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曾某要求商家退一赔二,退货款50028元,并赔偿货值金额100000元。商家表示不清楚这批酒系假冒的,主观上没有售假意愿。经调解,双方*终达成协议,商家给予投诉人退货款50028元,并赔偿货值金额计40000元。同时,经营者许某的行为涉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兰城市场监管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