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针对媒体报道的恶劣违法行为又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上限,*高可达100万元。如果企业的违法情形再严重,构成破坏环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产关闭。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将河长制写入其中,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童卫东介绍,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社会公众都提出要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原来我们把环境治理的责任通过法律明确为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住建部门等等。由于涉及的领域、部门比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童卫东表示。
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推动了河长制,要求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亲自抓,从实践看效果是好的。在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会纳入对他们的考核中,对他们的晋升奖惩等都会有影响。
关于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童卫东表示,目前各级政府对饮用水安全非常重视,做了大量工作,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落实、农村的饮用水水源没有得到保护的问题。
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对入水口和出水口都要加强监测,地方政府每个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饮用水水安全的信息。同时如果发生了水污染突发事件,也要及时地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