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8日,一艘满载3.9万吨乌拉圭大豆的外轮停靠张家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登轮检验时发现,该批大豆表层发生霉变,局部呈灰白色、灰褐色,说明货物发生霉变于张家港口岸卸货前业已存在。
因严重发霉大豆*易产生黄曲霉毒素B1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物质,故这些大豆不能用于加工生产,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人员根据规定积*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一、**时间通知实际收货人、货物保险公司、船方、船东互保协会共同查找发霉原因,并积*协商赔付事宜,确认主因是船舶载货和航运时间过长所致;二、剔卸霉变大豆,用人工剔卸灌包的方式将该批发霉大豆剔卸出来,经以校准的衡器进行全衡集中堆放于指定堆场,再根据剔卸霉变大豆后勘查剩下货物情况,如剩下货物情况正常,可正常卸货;如有异常,再根据鉴定人员勘查后,继续实施剔卸;三、制定问题霉变大豆解决方案,清理收集、隔离存放所有霉变大豆,并监督运送至指定工厂作焚烧销毁处理。
由于该局检验鉴定人员处置方案能够*大限度减小剔卸出的货物重量,因此得到实际收货人、货物保险公司、船方、船东互保协会各代表的认可。2016年9月12日,检验鉴定人员共验得霉变大豆灌包39袋,总重40.925吨。2016年9月20日至12月29日,在该局检验人员监督下对该批霉变大豆实施焚烧销毁处理。
残损鉴定期间检验鉴定人员认真记录数据、收集材料、询问调查、拍摄照片、全程监督,为顺利推进案件处理提供了丰富的原始资料。在坚实的证据支撑下,2017年1月18日该局终于完成了残损鉴定证书,企业依据该残损鉴定证书*终成功索赔金额190790.77元。
“出具残损索赔证书只是起点,帮助企业成功获得赔款才是*终胜利。”江苏港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国内大豆进口企业:一是对客户信誉和市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选择与信誉好、操作规范的国外公司进行合作,在订立大豆采购及运输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大豆水分高低、船运时间长短、输出国家粮食储运状况差异、船舶自身质量等可能导致发生大豆霉变的诸多因素;二是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保险公司投保货物残损险,发生大豆货损应当**时间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以便检验检疫部门及时勘查检验并出具残损鉴定证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