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初开始,冯某某、杨某某等人为牟取暴利,共谋成立一间无名饮料作坊,专门从事更改过期饮料生产日期并重新包装销售,并在龙江镇租赁了几间出租屋作为生产作坊和仓库。其间,冯某某从外面以10至20元每箱不等的低价购进过期或即将过期的娃哈哈系列营养快线、爽歪歪、复合蛋白等饮料以及康师傅系列茶饮料,再由杨某某负责在作坊里将上述过期饮料标示的生产日期用清洁剂清洗,再用喷码机重新对过期饮料打印一个新近的生产日期,然后重新包装,使过期饮料从包装上变身成为在饮用期限内的合格饮料。制作完成后,冯某某便会联系中山、江门等地的士多店,以每箱低于市价几元的价钱将更改过生产日期的过期饮料销售出去,或通过物流托运销售给广东省外的客户。
2015年10月起,因业务扩大,冯、杨二人招兵买马聘请三名工人加入该无名饮料作坊,与杨某某一起负责重新包装环节。据统计,该作坊每天更改过期饮料生产日期150至200箱,截至2015年11月5日,该无名饮料作坊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查出过期饮料2400余箱,市场价值10万余元。冯某某、杨某某截至案发销售过期饮料共收入47万余元。
顺德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认为,冯、杨等人明知是过期饮料,为获取暴利仍然低价购进,然后更改生产日期重新包装并以市场价销售出去获取利益,嫌疑人以过期的低等级、低档次次品饮料冒充未过期的高等级、高档次正品饮料进行销售,属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7年5月15日,冯某某、杨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获判,冯某某、杨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三年零三个月,并同时被判处高额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