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均属特殊物品的范畴,而此次查获的母乳属于人体组织,是法律规定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属于检验检疫部门重点监管对象。
珠海检验检疫局提醒广大旅客: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0号规定,母乳须为自用且数量合理,保存在适宜环境,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可携带入境;若该携带母乳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储存环境不适宜,且不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将对该母乳进行截留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