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2月,王某宁在明知贾某明、郝某明用 工业盐非法制售 假冒 食盐的情况下,分别销售给贾某明12吨、郝某明14吨工业盐,2015年12月2日,在向郝某明销售工业盐时被查获,现场查扣工业盐8吨。
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贾某明将从王某宁处购进的12吨工业盐,冒充食盐多次向周某燕、庄某、马某聪、刘某伟、丁某孝、段某镇、郭某利、刘某玲等人销售。2015年9月份,贾某明将1600公斤工业盐及部分制假设备转售给郝某明,同时将其工业盐的进货、销售渠道介绍给郝某明。
2015年9月至12月,郝某明从王某宁处购进14吨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给周某燕、庄某、马某聪、刘某伟、丁某孝、段某镇、郭某利、刘某玲等人10余吨,至案发时,从郝某明处查扣工业盐4.9吨。郝某海多次协助郝某明将工业盐冒充食盐对外销售,累计销售8.4吨。周某燕、庄某、马某聪、刘某伟、丁某孝、段某镇、郭某利等人将购进的工业盐冒充食盐对外销售。伊某霞多次协助周某燕购进工业盐并将工业盐冒充食盐对外销售。2015年9月以来,石某利从段某镇处累计购进假冒食盐200公斤,对外销售。
2016年12月23日,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宁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三千元。贾某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郝某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周某燕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郭某利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段某镇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马某聪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庄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郝某海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伊某霞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刘某伟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丁某孝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田某森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石某利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在案的假冒绿色低钠盐、精制工业盐一宗,包装机、封口机、打码机各一台,无牌机动三轮车一辆,包装袋、包装箱等物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