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原告张某当庭出示口香糖实物,该外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31日,保质期12个月。被告某超市认为,出示的商品未被食用,未对原告造成损害,故其无须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作为专业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对于其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现某超市将已过保质期的口香糖仍放置在货架上进行销售,可认定该超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其中前述关于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规定中,并未以消费者受到实质损害作为前提条件。法院据此判决:某超市退还原告张某货款44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点评】超市经营者应当对于其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应建立起食品临过期提示通知、临过期食品销售策略、到期食品清理制度。对于已经过期的食品应当及时销毁,对于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时应集中陈列出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超市经营者如管理不当,即有可能造成疏漏导致过期食品未被及时销毁,甚至出现过期食品与正常食品混杂销售的情况,将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