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哈尔滨消费者白某在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哈尔滨麦凯乐总店(以下简称哈尔滨麦凯乐总店,多次购买宏鑫系列面粉送朋友。白某称该面粉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值为每100克1433.4千焦,因其能量值很低适合朋友食用,便先后6次购买共计消费1463元。此后,白某的朋友发现该面粉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值低标了很多,属于虚假标注营养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在协商无果后,2016年6月,白某将哈尔滨麦凯乐总店起诉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哈尔滨麦凯乐总店退货并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白某作为消费者,购买哈尔滨麦凯乐总店销售的面粉,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哈尔滨麦凯乐总店理应向白某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参照《<预包装食品营养 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三条,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能量折算系数分别为17、37、17千焦/克,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所标示的每100克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为12.2克、69.4克、0.6克,由此可以计算得出每100克涉案产品的能量应为2785.4千焦,远高于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1433.4千焦能量值。
法院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五条规定,营养标签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的执行标准,涉案产品违反了上述规定,应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根据《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哈尔滨麦凯乐总店作为销售者,有验明所售商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白某有权向其主张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
对于哈尔滨麦凯乐总店认为即使在能量值的标注上存在某种疏忽或者瑕疵,也不会对食品安全造成任何影响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标签同样也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因涉案产品为供人食用的食品,其营养成分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商品的因素之一,可能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判断,故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2016年12月,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做出判决:哈尔滨麦凯乐总店退货并十倍赔偿消费者14630元。
哈尔滨麦凯乐总店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