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小乐在某公司石龙分公司购买了四包茶叶,共计3440元。隔天准备饮用时发现茶叶外包装上没有标明保质期,属于违法销售,因此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及其石龙分公司支付3440元货款及10倍赔偿金34400元。
小乐表示该茶叶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因其没有标明保质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据此诉请10倍赔偿。该公司认为根据行业惯例,绿茶、铁观音有保质期,普洱茶、黑茶等没有保质期,只有储存方式,故目前市面上的普洱茶都只会标明生产日期而没有标明保质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对普洱茶保质期作出标识,确实存在标签瑕疵。但是,普洱茶具有其产品的特殊性,根据 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普洱茶在符合标准的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涉案普洱茶未标明保质期的标签瑕疵本身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会对 消费者造成误导。
为此,东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乐的全部诉讼请求。主审法官认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的某些瑕疵在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时不一定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故对于产品的标签标识、封面的广告标语、商标等不符合法律的情形,不一定要承担10倍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