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在岑溪市经营一家全羊火锅店,期间,其用附子、肉苁蓉、牛大力等药材为原料浸泡羊肾酒对外售卖。2016年9月21日,消费者唐某、彭某、韦某等21人在该火锅店喝完羊肾酒后开始出现头晕、四肢麻木、恶心呕吐、心悸等急性食物 中毒症状,后送至岑溪市人民医院治疗。岑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火锅店生产、销售的羊肾酒予以封存,并抽样委托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中心对封存的羊肾酒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余某生产、销售的羊肾酒含有乌头碱、次乌头碱。据专家介绍,乌头碱是存在于川乌、附子等植物中的主要有毒成分。口服纯乌头碱0.2mg即可中毒,3-5mg即可致死。
年关将至,岑溪市检察院将进一步强化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以此为依托将危害食品卫生安全类案件作为打击重点,全力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