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许某分别于2016年1月1日和1月2日在泗洪甲超市购买了25袋九三早餐燕麦豆浆粉、22袋九三磷脂豆浆粉和16袋九三无添加蔗糖豆浆粉,共63袋豆浆粉。许某购买后发现该商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分别是2015年9月16日,9月11日和12月5日,仔细观察却意外发现所买产品的生产日期被人篡改了,而实际日期是2015年1月24日。
购买的商品竟然是过期的,许某十分生气。于是找到了甲超市,尽管甲超市承认,许某在其超市购买了63袋豆浆粉,也承认所售出的豆浆粉包装在灯光照射下能看到生产日期更改的痕迹,但是甲超市却说,距离购买时间已经超过一周,故无法判断许某提交的豆浆粉是否来源于超市。
无奈之下,许某将甲超市起诉至泗洪法院。*终,法院判决甲超市退还市民许某购物款659.3元,并支付赔偿金6593元,合计725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