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买到了过期产品,相信很多小伙伴都会去找商家理论。然而,前不久吴中区段先生买到了一袋“过期”油 面筋,要求赔偿,结果商家不承认过期,闹上了法庭。令段先生没想到的是,法院也说油面筋不算过期。
今年3月28日,段先生在某商场花3.8元购买了一袋油面筋,商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29日, 保质期90天。段先生发现,从2015年12月29日起算90天,保质期应截至今年3月27日,他购买时已经过期了。在交涉无果后,他将商场诉至吴中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8元并赔偿1000元。
而商场认为,保质期可以从生产日期次日起计算,所以这袋油面筋的保质期从2015年12月30日起算90天至2016年3月28日届满,段先生购买时,还未过期。
近日,吴中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法院审理认为,2015年4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所以,商城主张自生产日期第二天起算保质期的说法并无不当。按此计算,油面筋在段先生购买时并未过期,法院判决驳回了段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