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在平南县大坡镇经营一家杂货店,以批发零售营利。2014年初,一个陌生人到梁某的店面推销食盐,梁某见其推销的标有“桂山牌”的海藻碘盐比按正常渠道从盐业公司进货更为便宜,如拿来批发销售可赚多点差价,便答应要货。至案发时止,梁某以每件95元的价格共计购进了200余件。梁某拿到货后用货车运至与其相熟的平南县寺面镇韦某的杂货店、大洲镇马某的杂货店,以每件108元的价格批发给韦某65件,以每件100元批发给马某50件,赚取1000余元差价。案发后,执法人员从梁某处扣押94件盐品共2021千克,同时从韦某、马某处扣押未零售完的部分。
经广西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梁某出售的假冒“桂山牌”海藻碘盐含碘量为零。食盐是国家专营管理的,广西是碘缺乏地区,因此广西规定对食盐加碘供应。
对于此案两级法院审理后均认为,梁某以非法渠道购进冒牌的食盐,且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对梁某作出上述判决和裁定。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梁某违反食盐专营管理的规定,非法从其他渠道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冒牌商标的食盐来销售,这些缺碘的食盐,足以造成甲状腺肿大、甲状腺功能减退等食源性疾病,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梁某的销售金额已达12020元,应判处2倍以上罚金,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判处梁某25000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