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职业打假人发现“刘老二”鸡爪生产日期打印处有摩擦痕迹 食药监调查

百检网 2021-11-15

    


涂红色染剂的日期处有明显刮痕

    “这是我三天来在超市买回的鸡爪,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打印处有明显摩擦过的痕迹,有可能是商家将原来的生产日期刮磨掉后,又重新打印上了新的生产日期。”近日,王先生拿着他在一家超市购买的一批“刘老二”鸡爪来晨报投诉,并向鼓楼区食药监局进行举报。

    购买:发现问题,102次买102袋“刘老二”鸡爪

    王先生是外地口音,自称安徽六安人,为民间职业打假队成员。4月26日上午,王先生在我市市区一超市发现“刘老二”鸡爪有问题,其包装袋上标识为“宿州市符离集刘老二烧鸡有限公司”,包装袋背面左上角的生产日期处摸起来很粗糙,其它部位却很光滑。王先生经过仔细观察,凭靠多年的打假经验,怀疑其包装上原先的生产日期很可能已被刮掉,而现在的生产日期是重新喷上去的。此外,包装袋里的鸡爪颜色也不一致,有黄色的、红色的,还有黑色的。鸡爪包装袋上写明保质期为9个月。

    随后,王先生又去该超市,连续三天共买了102袋这种鸡爪,且先后分102次购买,每次买一袋,在不同的收银台付款,每次都索取了购物小票。王先生说,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更充足的证据,同时为索赔做准备。

    食药监局:已受理,将尽快派人调查

    4月29日上午,王先生带着这批鸡爪**来到鼓楼区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将他所提供的购物小票和买到的鸡爪包装上的生产日期等信息进行了记录,并告之随后将会给予他回应。

    当日上午,记者见到了王先生买的袋装鸡爪以及一叠购物小票。据购物小票显示,鸡爪的价格为每袋10.5元,102张超市购物小票都是在4月26日至28日内,在多个时间和多部收银台上购买、打印的。记者看到,塑料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处确实有明显摩擦过的痕迹,生产日期打印在包装袋上有摩擦痕迹的位置,包装袋其它部位很光滑,没看到有摩擦或破损。记者注意到鸡爪包装上背面左上角印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11日”,是黑色油墨印制,摸上去凹凸不平。

    鼓楼区食药监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此事的谢先生告诉记者,根据王先生所举报的问题,发现这批“刘老二”鸡爪包装上生产日期打印处的摩擦痕迹有疑点,将尽快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超市:经销商和厂家正在核查

    4月29日下午,记者随王先生来到售卖“刘老二”鸡爪的超市。该超市工作人员时先生对顾客提供的鸡爪进行查看后表示,对于王先生所质疑的情况,超市方面绝不会对过期或临近过期的问题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进行涂改。随后,时先生打电话询问了经销商。几分钟后,时先生称经销商已就此事与厂家进行了沟通,厂家称机器在打印生产日期时与包装袋打印处会产生摩擦,而不是人为造成的。

    对于这种说法,王先生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机器在打印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时应该是上下作业,而不会夹住包装袋左右作业。超市工作人员称,他们也不清楚问题出在哪儿,需要向上级反映,督促厂家和经销商进一步调查后才能确认。*后,超市工作人员留下了王先生的联系方式,并表示有结果后将会与其联系。

    消协:问题食品赔偿保底1000元

    鼓楼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许殿军说,新《食品安全法》已于去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食品安全法》提高了财产处罚数额,同时增加了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新《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如刑事责任优先,生产经营不合格婴幼儿食品、生产经营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食品等违法行为*高可处30倍罚款,一年三次违法责令停产停业至吊销许可证。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低赔1000元,如果不足1000元的*低赔偿1000元,确立首负责任制等。新《食品安全法》也因此被各界称为“史上*严的食品安全法”。像王先生所反映的情况,一旦取得充分证据后将可以依法向商家索取10万元以上的赔偿。

    没造假、诬陷行为

    受法律保护

    对于这起职业打假人与商家间的纠纷,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茂通说,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褒贬不一,很多消费者把他们当作英雄,但也有人认为他们是借此为己谋利。在争议声中,一批职业打假人偃旗息鼓、退出江湖;有的仍单枪匹马、孤军奋战;还有的则合纵连横,成立了专业公司谋求转型。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积*作用。王先生同为消费者,在发现有问题的“刘老二”鸡爪后,他的购买、举报、投诉等系列行为,只要不存在造假、诬陷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他前后102次购买102袋存疑的鸡爪,刘茂通律师认为这是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技巧,其行为并不违法,所以只要产品确实存在问题,法律都应该支持。他认为,无论“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如何,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却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

    ■对话

    索赔并不是*终目的

    ●记者:已经是5月2日了,商家给你答复了吗?

    ○王先生:还没有,可能是这几天放假的原因吧,我会耐心等待。

    ●记者:消协说,这102袋“刘老二”鸡爪如果真存在问题,你也许能索赔10万以上。

    ○王先生:如果真的有问题,商家的态度又不好的话,他们少我一分也不行!

    ●记者:为什么会这么说?

    王先生:商家有假就要打,打假是为了维护净化市场。在做职业打假人之前,我可是经常受到不良商家糊弄,消费者处于弱势。对于这件事,我先要的是商家的态度,追求正义,索赔不是*终目的。

    ●记者:所谓“索赔不是*终目的”,那么你是否真的有可能不要索赔?

    ○王先生:我是一个有良心的职业打假人,只要商家态度好,有问题向公众作出合理解释,我可以放弃索赔。

    ●记者:好像没有哪个商家把自己的短处去广而告之,你是不是借此给商家施压达到私了的目的?

    ○王先生:态度决定一切!我向媒体投诉此事,不是“借刀杀人”,法律是我的坚强后盾。

    ●记者:你发现鸡爪有疑问,为什么不一次购买,而是分102次购买102袋,是不是为了索赔?

    ○王先生:分102次购买102袋鸡爪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更充足的证据,同时为索赔做准备。

    ●记者:如果商家出于声誉考虑,提出私了,你会同意吗?

    ○王先生:之前遇到过,我的原则是打假,但不能借机敲诈。“职业打假人”也注重塑造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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