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月前,周女士到福清市曾德餐馆消费了近300元,收银员结账时给了周女士一张加盖了店内印章的优惠券,称凭该券可享受下次到店消费满200元抵用100元的优惠。
上周天,周女士和朋友逛街购物临近用餐时间,她想到还有优惠券可以用,便去曾德餐馆用餐。买单时出示该优惠券,却被告知优惠券已经过期不能使用。
“给我优惠券时没说该券有时限,券上也没有标明使用时间,凭什么说不能用?”周女士据理力争,但无济于事,只得交足了现金。
周女士认为,抵用券是该餐馆发的,事先没有说明使用规则,餐馆拒收的行为不合理,遂向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投诉。
接诉后,福清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向双方了解情况。商家表示,周女士获赠的优惠券是店内上个月推出的,有效期为20天。
然而,周女士手中的优惠券上却没有明确标明上述规定。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抵用券上加盖了商家的公章,商家应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商家的优惠券有使用时限等特殊要求,需当面提醒消费者或提前在优惠券上明确标注。
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周女士100元现金,周女士昨日收到了退款。
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对于商家送的优惠券或现金券,消费者要对使用规则进行确认,包括使用代金券的时间和范围、有无其他的使用条件等,同时要妥善保留交易证据,以备在使用优惠券或现金券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权。记者 林安镇 通讯员 余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