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3月6日讯 细心的
林先生说,2013年10月1日,他在天宁区一超市花712.8元买了36瓶野利蓝莓汁,供国庆节宴请之用。饮用后发现口感异常,胸口还直犯恶心,遂到红梅工商所举报,并从工商人员处得知,蓝莓汁配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甜塞糖”在《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林先生遂以超市作为经营者,对该食品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用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要求超市根据《
超市则辩称,作为销售者,他们已履行了食品安全法上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此外,该食品未对林先生造成明显的不良反应和人身损害,要求法院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蓝莓汁在其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中列明含有“甜塞糖”,为大众所知,具有公示意义,该店对此是明知的。而该种食品添加剂在相关《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不存在,因此,该
(庄奕13861028908 天法
延伸阅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主张十倍价款赔偿金无需以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为前提。在本案中,超市以蓝莓汁未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性损害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对此并未采纳。因此,广大消费者要提升甄别产品的能力和“较真”的意识,积*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