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毒豆芽被判刑 宁乡重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百检网 2021-11-15

    红网宁乡站10月16日讯(分站记者 贺美容 通讯员 罗善芝 徐康莉记者昨日从宁乡县法院获悉,该县一男子黄某明知A、B粉、特效绿豆生长调节剂(俗称无根水含有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仍购买并用于豆芽生产。近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某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件追踪

    据黄某交代,他很早以前就种植豆芽,在生产豆芽过程中使用无根水缩短豆芽生产周期,在2011年,听说毒豆芽的报道后,停止种植毒豆芽两年,但到2013年又故伎重演。“做事亏了钱,于是又租厂房开始种植豆芽,一直到现在,只是不再添加无根水,而用A、B粉和其他生长激素代替了。”

    检方指控,2013年以来,只有初中文化的黄某在宁乡县某乡村租厂房用于豆芽生产。为保证豆芽生产产量,获取更多的利益,黄某明知A、B粉、特效绿豆生长剂中含有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氯苯氧乙酸钠、苄基腺嘌呤,仍多次购买A、B粉、绿豆生长剂等非食品原料用于豆芽生产,共生产销售豆芽约4.5万斤,销售金额达2.7万元。

    今年2月,宁乡县食安办、县农业局等相关单位执法人员,在黄某的厂房内现场查获黄某生产、销售的半成品、成品豆芽,依法扣押A、B粉、特效豆芽生长剂等添加剂。经检测,黄某的豆芽以及用于生产的绿豆浸泡水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

    检察官提醒民众,如果市场上销售的豆芽又粗又长而用无根须,很可能是添加了AB粉等添加剂的“毒豆芽”,请谨慎选择,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位一体保舌尖安全

    2009年7月20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据了解,2013年至今,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7件17人,批准逮捕该类犯罪嫌疑人11人,监督立案6人。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态势,该院从强化侦查监督职能入手,建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协作机制,构建惩防并举、专项监督、综合治理、法制宣传“四位一体”的立体化保护网络,为推进食品安全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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