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某说,2013年三四月份,他以350元/瓶的价格,分批从杭州购进9箱(6瓶/箱,500ml/瓶,酒精度52%vol标注"剑南春"的白酒,存放在经营场所的地下室仓库,准备以568元/瓶的价格在其酒店里销售。
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属假冒该公司产品,《鉴定证明书》已于近日送达当事人。由于罗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淳安工商分局将在进一步查清事实后进行重罚。
淳安工商分局提醒说,剑南春酒可以从外包装、瓶盖等方面鉴别。38%(V/V剑南春酒外包装盒上用红绸带打结,而52%(V/V剑南春外包装盒上无红绸带。正品盒子正面的烫金"剑南春"三字是突起的,且突起的轮廓应与金色的字迹完全重合。假冒瓶盖为金黄色,颜色不均匀,字体有磨损痕迹,且封口处比较粗糙和不光滑等现象。如果消费者发现质量有问题的酒,请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举报。 (姜国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