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测委托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书面合同,检测合同应注明检测项目及相关要求。检测项目需采取非标准方法检测时,检测机构应编制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并应在检测合同中说明。
检测机构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事前编制检测方案,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对鉴定检测、危房检测,以及重大、重要检测项目和有争议事项提供检测数据的检测方案应取得委托方的同意。
2.取样送检
建筑材料的检测取样应由施工单位、见证单位和供应单位根据采购合同或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共同对样品的取样、制样过程等进行确认,并应做好试件标识。
检测机构自行取样的检测项目应作好取样记录。检测收样人员应对检测委托单的填写内容、试件的状况及封样、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在检测委托单上签收。
3.检测准备
检测人员在检测钱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核查,确认其运作正常。对首次使用的检测设备或新开展的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标准变更的情况,检测机构应对检测人员技能、检测设备、环境条件等进行确认。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人员的岗位资格,检测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应的检测操作规程和检测设备使用、维护技术手册等。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方法标准,确认原则如下:
(1)有多种检测方法标准可用时,应在合同中明确选用的检测方法标准;
(2)对于一些没有明确的检测方法标准或有地区特点的检测项目,其检测方法标准应由委托方协商确定。
4.检测操作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检测原始记录应在检测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录,检测原始记录应采用统一的格式。
现场检测见证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测机构名称、检测内容、部位及数量;
(2)检测日期、检测开始及结束时间等;
(3)检测人员及证书;
(4)主要检测设备的类型、数量及编号;
(5)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
(6)现场工程检测的影像资料;
(7)见证人员、检测人员签字。
5.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采用统一的格式,报告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相关材料、质量标准给出明确的判定;
(2)当仅有材料试验方法而无质量标准,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设计要求或委托方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3)现场实体的检测报告结论应根据设计及鉴定委托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6.检测报告归档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和利用工作。
检测资料档案应包括检测委托合同、委托单、检测记录、检测报告和检测台账、检测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