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检验检测的内容和要求
1.从事电梯检验的单位,对纳入试点范围的电梯,应当按照《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国市监特设〔2020〕56号)(附件4)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从事电梯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电梯检测规则(试行)》(国市监特设〔2020〕56 号)(附件3)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电梯所在地辖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2.电梯检验机构与电梯检测单位应相互保持沟通联系、相互配合。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不属于检验、检测年份的电梯报检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和相应的检测、检验机构,做好相互之间的衔接,避免出现漏报漏检的情况,同时要对报检的使用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检测单位要派专人提前对试点地区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
3.电梯检测过程应采用信息化检测管理系统,实现报检、记录、储存、汇总、上传数据信息功能。检测过程应核对96111救援标识的相关信息,发现 96111 救援标识牌缺失、损毁或者救援信息不正确等异常情况,应将其列入检测意见书由使用单位进行整改。现场电梯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单位按照要求现场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电梯检测单位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和加盖检测专用章的《电梯检测合格标志》(详见附件5)。检测单位应定期整理电梯检测报告和检测过程的视频或照片等相关检测资料,汇总检测结果,并报送或上传至市市场监管局,检测单位应对以上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保存至少 2 年。
4.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下次检验、检测日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申请检验、检测,并按照要求积*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电梯使用单位应将电梯检测报告以及整改情况等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保存至少2年。电梯使用单位对于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在进行全面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前,禁止使用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公示在电梯基站、轿厢内等便于阅读的位置,公示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并保证其清晰完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显著位置粘贴或悬挂在有效期的《电梯检测合格标志》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5.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参照《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执行。
6.检测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的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并记录在电梯检测报告中。
检测项目:
可靠性测试、使用寿命、制动力矩、耐锈蚀、吸潮膨胀、抗拉强度、耐冲击强度、冲击韧性、耐腐蚀性能、疲劳强度、摩擦系数等。
检测标准
AQ 2019-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
DB37/T 3264-2018:煤矿在用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DB37/T 3965-2020:矿山在用提升罐笼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DL/T 1147-2018:电力高处作业防坠器
DL/T 1435-2015:速差式防坠器疲劳试验装置技术要求
GOST 15850-1984:矿用罐笼绳防坠器:基本参数及尺寸
MT/T 355-2005:矿用防坠器技术条件
NB/T 10050-2018:煤矿在用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检测检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