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行车记录仪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百检网 2022-09-16

天猫行车记录仪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2017年3月20日首次生效。

**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天猫)“汽车/用品/配件/改装”类目下发布的行车记录仪产品。

 

第二条 【抽样方法】

2.1  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2.2  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  

第四条 【检验检测方】

具备检验检测资质与能力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 【检验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备注

1

五点功能/参数试验

本试验应至少用于每条试验腿的开始和结束阶段

试验方法参照IEC 60068-2-1 和IEC 60068-2-2。见《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1.1.2试验方法

DUT FSC应该满足等级A。所有的I/O输出信号及参数等都应该满足零部件技术条件中的要求

2

单一或多功能检查

本试验应符合《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1.2的要求

见《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1.2

 

3

目视外观检查

目视检查应该在适当的光照下进行,检查可以借助放大镜、显微镜、染色剂等。

见《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1.3.2 试验方法

 

4

暗电流测量

DUT 运行状态为2.1,连接所有信号源和负载。试验中应断开DUT 的ACC供电,只提供B+供电。

DUT 的暗电流测量值应该以数值的形式记录,*终的暗电流值应该是一段时间内暗电流消耗的平均值。

见《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2.1.2试验方法

各供电电压情况下的暗电流值都应该在零部件技术条件规定的范围之内,正常情况下应该不高于1.5mA。本试验对DUT的功能状态等级不作要求

5

直流供电电压

直流供电电压测试应符合《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2.2.2的要求

按从4.4.1条确定的电压范围对DUT的有关输入端输入供电电压,工作模式按3.2模式。在DUT有关端子处测量所有电压。

按4.4.1条给出的供电电压范围试验时,所有DUT的功能应能达到A级

6

过电压

按照ISO 16750-2:2012标准中过电压测试方法执行

按照ISO 16750-2:2012标准中过电压测试方法执行。

FSC应该至少满足等级C

7

反向电压

按照ISO16750-2标准中反向电压测试方法进行

按照ISO16750-2标准中反向电压测试方法进行

FSC应该至少满足等级C

8

叠加交流电压

样品工作模式3.2,按ISO16750-2标准中“叠加交流电压,严酷水平2”要求进行测试

样品工作模式3.2,按ISO16750-2标准中“叠加交流电压,严酷水平2”要求进行测试

功能状态至少为C级。

9

供电电压缓降和缓升

按照ISO16750-2标准中供电电压缓降和缓升测试方法进行。

按照ISO16750-2标准中供电电压缓降和缓升测试方法进行。

在4.4.1条的供电电压范围内,功能状态应达到A级;在供电电压范围外,功能状态至少应达到D级,必要时可要求达到更严厉的C级。

10

开路试验

开路试验应符合《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2.7.2的要求

连接并运行DUT。断开DUT/系统接口的一条电路,然后恢复连接。观察装置断路期间和其后的情况。在DUT系统接口的每条电路分别重复进行。

-断路时间:10 s ± 10 %。

-开路阻抗:≥ 10MΩ。

功能状态应达到C级。

11

电压瞬变

电压瞬变测试应符合《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2.8.2的要求

将试验脉冲同时加到DUT的所有有关输入端。上升和下降时间≤ 10 ms。

功能状态应达到C级

12

接地、供电偏移

所有输入和输出应模拟在车上实际安装连接到典型负荷或网络,对DUT供给UA 并确认正常工作。

接地/供电补偿试验适用于接地/供电线路,供电补偿分别按次序应用于每条接地/供电线路以及各个接地/供电线路之间。所有DUT的补偿电压为1.0 V。

见《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2.9.2试验方法

功能状态应达到A级

13

短路

短路测试应符合《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2.10.2的要求

见《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6.2.10.2试验方法

功能状态应达到C级

14

电磁兼容测试

DUT供电电源线的电磁传导发射性能,应满足6.2.11.1.1骚扰限值表中要求的电压法限值;

辐射骚扰场强限值(测试距离1m),应满足6.2.11.2.1辐射骚扰场强表中要求的限值

见《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2.11.1传导发射骚扰 与6.2.11.2辐射骚扰场强 的试验方法

 

15

低温储存

试验参照IEC 60068-2-1进行。

试验温度为依据4.4.2条确定的TminST,低温持续时间为24h。试验中DUT运行状态为1.1。

试验结束后DUT应在标准大气条件下恢复1h~2h,然后进行外观和功能的*后检测。

*后检测中DUT 功能应该满足等级A,外观不允许出现任何程度的缺陷。

16

低温运行

试验参照IEC 60068-2-1进行。

试验温度为依据4.4.2条确定的TminOP,低温持续时间为24h。试验中DUT运行状态为3.2。

试验中DUT 功能应该满足等级A

17

高温存储

试验参照IEC 60068-2-2进行。

试验温度为依据4.4.2条确定的TmaxST,高温持续时间为48h。试验中DUT运行状态为1.1。

试验结束后DUT应在标准大气条件下恢复1h ~2h,然后进行外观和功能的*后检测。

*后检测中DUT功能应该满足等级A,外观不允许出现任何程度的缺陷。

18

高温运行

试验参照IEC 60068-2-2进行。

试验温度为依据4.4.2条确定的TmaxOP,高温持续时间为96h。试验中DUT运行状态为3.2。

试验中DUT FSC应该满足等级A。

19

通电温度循环

试验中DUT FSC应该满足等级A。

试验参照IEC 60068-2-14,试验Nb进行。

 

20

恒定湿热

按IEC60068-2-78 Cb要求。控制温度、时间、相对湿度。

按IEC60068-2-78 Cb要求。

在试验时及试验后功能状态为A级。

21

温湿度循环

参照IEC 60068-2-38,试验-Z/AD

见《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3.7.2试验方法

 

当DUT运行状态为3.2时,FSC应该满足等级A。当DUT运行状态为2.1时,暗电流消耗不能超出零部件技术条件中要求值的50%。试验后对样品进行拆解和目视检查,结果应显示DUT电路板没有腐蚀或树枝状晶须的形成。

22

温度冲击

试验参照IEC 60068-2-14,试验Na进行。

试验参数如下:

试验温度范围:TminST至TmaxST;

温度变化时间:≤30s;

高低温保持时间:根据 DUT材料特性和体积温度稳定后保持20min;

试验循环数:100;

DUT运行状态:1.1。

FSC应该至少满足等级C

23

共振搜索

共振搜索应符合《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4.1.2的要求

按照《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4.1.2试验方法进行

1)响应值大于两倍激励值幅度的频率被考虑为共振频率。

2)对 DUT 进行目视和功能检测,DUT 的电气性能和功能达到A 级。

24

机械冲击

试验方法和步骤参照IEC 60068-2-27

具体参数见图1

试验后对DUT进行功能试验,FSC应该满足等级A,不允许出现任何结构损坏。

25

自由跌落

试验方法参考IEC 60068-2-32。对主机裸机进行测试。

具体参数见 图2

如果DUT在试验之后外观上没有明显的破损,则还需要通过五点功能/参数试验来验证其内部功能的完好,FSC应该满足等级A。

26

综合振动

综合振动应符合《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4.4.2的要求

按照《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4.4.2试验方法

当 DUT处在运行状态3.2时,要求达到功能等级A

27

运输过程振动试验

该试验是在DUT在其*后运输的包装箱中。确保已包含所有内部打包材料。

见《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4.5.2试验方法

打开包装箱,并彻底地检查在72h的振动结束后可能出现的损伤。另外,产品必须符合零部件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功能和参数要求

28

USB接口插拔力试验

USB接口插拔力试验应符合《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4.6.2的要求

将 DUT端的连接器端子和线束端的连接器端子分别固定在测量设备夹具上,以(50±10)mm/min的速度将端子对插直至完全配合再拔出。记录连接器插入与拔出过程中所需要的*大力值,记录这个过程的插入力拔出力曲线。

插入力*大值应该不大于35N,拔出力*小值应该不小于7N。

29

USB接口配合后的保持力

连接器应该处于接合状态,并固定在夹具上。

在整束线束上沿连接器拔出方向施加30N的力,并保持1min。

目视检查DUT上连接器,连接器不允许出现任何程度的损坏。连接器的电气性能不允许下降。

30

面板、开关键强度

使用一个直径为 5mm 的金属圆柱点(为避免滑动,可用棉布等进行包覆)

施加不大于 120N 的作用力于任何开关和面板任何部位,不得出现任何不正常情况,产品性能正常。

不得出现任何不正常情况,不允许对产品的性能产生影响

31

防尘

试验方法和步骤参照ISO 20653。按4.4.4条的试验等级执行。

沙尘的种类可以有别于ISO 20653 的规定,但需要得到阿里相关人员的同意。

试验周期为扬尘持续20循环。试验中DUT处于运行状态1.2。

DUT 不允许出现任何损坏、功能失常或衰减。在将沙尘清除之前,对DUT 进行常温下的功能/参数试验,FSC应该满足等级A。

32

防水

试验方法和步骤参照ISO 20653。按4.4.4条确定的试验等级执行。

试验中DUT处于运行状态1.2。

DUT 不允许出现任何损坏、功能失常或衰减。在试验结束之后对DUT 进行常温下的功能/参数试验,FSC应该满足等级A。

33

腐蚀

参照IEC 60068-2-11 Ka,腐蚀应符合《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5.3.2的要求

见《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5.3.2试验方法

DUT内部不能允许有盐水渗入。

当 DUT处于运行状态3.2时,FSC应该满足等级A。

34

耐试剂

参照ISO 16750-5,耐试剂应符合《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5.4.2的要求

见《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6.5.4.2试验方法

试验后对DUT进行目视检查,不应出现削弱正常性能的变化(例如:密封功能),标志和标签应保持清晰可见。功能应满足零部件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

35

开关按键耐久试验

开关按键耐久试验应符合《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中6.6.1.2的要求

使用荷重测试仪进行5000 次的开关、按键的耐久测试。

耐久试验后,DUT功能完好,按键操作力下降不允许超过30%,触觉反馈特性不能消失。

36

存储卡插入拔出耐久试验

存储卡插入拔出耐久试验应符合《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中6.6.2.2的要求

使用专用设备进行试验,插入拔出作为一个循环,试验循环次数 5000次。

试验后接口完好,DUT性能正常。

37

开关机循环耐久测试

开关机循环耐久测试应符合《行车记录仪技术规范中》中6.6.3.2的要求

见《行车记录仪技术》中6.6.3.2 试验方法

试验中不能出现死机或无法开启现象,也不能出现短路或烧机现象,试验后DUT应能正常开关机操作。 

 

图1:

 

参数名称

参数值

运行状态

1.2

冲击加速度峰值

100g

冲击加速度波形

半正弦

持续时间

11ms

冲击施加方向²

±X,±Y,±Z六个方向

冲击施加次数

每个方向各3次

a 如果DUT由于夹具的原因无法在六个方向上都满足固定要求,则允许只对能够固定的方向进行试验

 

 

 

 

 

 

 

 

 

 

 

 

图2:

参数描述

参数值

试验样品数

3

每个样品跌落次数

2

跌落高度

1cm

跌落表面

混凝土面或者钢板

跌落方向

3个试验样品分别在一根特定的轴上进行跌落试验

DUT运行状态

1.1

 

第六条 【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依照本规范第三条【检验依据】列明的相关产品标准进行质量判定。

1、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照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进行判定。

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照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3、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二)、标识标志检查项目判定原则

当产品标识标志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为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

(三)、质量判定结论

对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产品检验执行企业标准,若明示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要求时,根据检验项目逐一单项判定,凡未达到标准要求的项目即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也为“不合格”,达到标准要求的结论为“合格”。

2、产品检验执行企业标准,若明示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要求时,应按照本规范要求,检验项目逐一单项判定,凡未达到本规范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项目即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也为“不合格”,达到本规范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结论为“合格”。

3、产品检验执行企业标准,但未在产品本身明示质量要求时,应按照本规范要求,检验项目逐一单项判定,凡未达到本规范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项目即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也为“不合格”,达到本规范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结论为“合格

 

第七条 【异议处理】

(一)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天猫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二)复验:

1.复验样品: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2.复验检验方:复验时仍由初验时指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复验。

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4.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复检机构支付复检费用的,将丧失复检申诉的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5.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检的情况规定如下:

1) 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 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款式不同,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情况;

3) 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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