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国控)
1.工作依据
《2020 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监测范围
广东省 21 个地级以上市的 133(包括新增)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子站(见附件 1)。
3.监测指标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4.监测时间
每天 24 小时连续监测。
5.工作方式
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国控)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 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日常运维。
城市站的仪器设备更新以及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6.数据报送
以VPN 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社会化运维机构于每日 12 时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以下简称总站数据平台)-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业务应用系统审 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7.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评价 6 项污染物。
8.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 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 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 号)开展质控工作,由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检查机构承担。
(二) 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省控)
1.工作依据
《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19 号)。
2.监测范围
广东省 21 个地级以上市的 113 个省控空气自动监测子站(见附件 2)。
3.监测指标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4.监测时间
每天 24 小时连续监测。
5.工作方式
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省控)由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日常运维。
城市站的仪器设备更新以及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 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6.数据报送
以VPN 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社会化运维机构于每日 12 时前通过广东省空气质量监测管理与发布系统(http://113.108.142.147:20061/)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7.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评价 6 项污染物。
8.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 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 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 号)开展质控工作,由省中心委托社会化运维检查机构承担。
(三)粤港澳网与区域空气自动监测
1.工作依据
《粤港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合作协议书》。
2.监测范围
(1)粤港澳网粤方 18 个站点(见附件 3)。
(2)广东省空气质量区域监测站 12 个。
3.监测指标
参照《粤港澳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监测网络标准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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