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储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加压溶气气浮和射流溶气气浮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1220 不锈钢棒
GB/T 5657 离心泵技术条件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 10984 分离机械 噪声测定方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3306 标牌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JB/T 2932 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JB/T 4711 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
JB 8939 水污染防治设备 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采用加压的方法将空气溶解于水,再在减压的条件下释放出微小气泡粘附于悬浮物上, 使其整体比重小于水而上浮于水面,通过机械装置刮除,实现固液分离的装置。
3.2 溶释气效率
溶气罐内气体与液体接触时,在一定压力条件下气体溶解在液体中,当微气泡全部释放分离后,实际释气量与理论溶气量的比值。
4 分类与命名
4.1 分类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型号按供气源的方式和每小时处理水量分类:
a)压缩空气为气源的称为加压溶气气浮装置,代号为:QFJ;
b)以射流形式吸入空气为气源的称射流溶气气浮装置,代号为:QFS;
c)按处理水量分为:5、10、20、30、40、50、75、100、125、150、200、 300、400 等规格。
4.2 命名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命名和型号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示例1:QFJ—200 指处理水量为 200m3/h 的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示例2:QFS—50 指处理水量为 50m3/h 的射流溶气气浮装置。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 基本组成
5.1.2.1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由水泵、空气压缩机、压力溶气罐、溶气水释放控制阀、释放器、刮渣机、电气控制箱、流量计和气浮池等构成;
5.1.2.2 射流溶气气浮装置:由水泵、射流器、压力溶气罐、溶气水释放控制阀、释放器、刮渣机、电气控制箱、流量计和气浮池等构成。
5.1.3 装置的制造应符合 JB/T 2932 的规定。
5.1.4 溶气罐的制造应符合 GB 150 的规定。
5.1.5 压力溶气罐的工作压力一般为 0.25Mpa~0.4MPa。
5.1.6 采用的水泵应符合 GB/T 5657 的规定。
5.1.7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使用的材料应符合 GB/T 700、GB/T 1220、GB/T 8163 的规定。
5.1.8 装置表面油漆应符合 JB 8939 和 JB/T 4711 的规定。
5.1.9 装置配套的电气控制箱应符合 JB 8939 的有关规定。
5.1.10 电气控制装置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并有明显标志;装置中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1MΩ。
5.1.11 压力溶气罐应设置排水口,水位计和溶气水取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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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T 261-200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