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项目竣工验收主体不再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是调整为“建设单位”。也就是说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不再是行政许可事项。这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主体责任。
百检网通过大量项目实践经验,总结出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过程中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1、未能准确判断项目是否发生重大变动,或是明知已发生重大变动,未及时重新履行环保报批手续,未在验收报告中明确项目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项目变动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动需依照“环办[2015] 52号”、“环办环评[2018] 6号”两个文件进行判定。只要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或生态保护措施中有一项以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则界定为重大变动,必须先重新报批环评手续后才能开展验收。
2、开展验收前未先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排污单位应该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就先行开展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结论无效。
3、验收期限超过了12个月的*长时限未提交延期验收说明
部分建设项目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超过了12个月的*长验收时限,则需要提供充足的理由说明延期验收的原因,否则,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未验先投”,属于涉嫌违法,验收结论无效。
4、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自查不到位
除了对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的各类环保设施需要一一核查清楚,同时还需留意新近实施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否有新的或是更严格的相关规定。
5、执行错误的验收标准。
验收期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若国家或地方发布新标准,则执行新标准。
6、未核实项目生产工况,在生产负荷过低的情况下开展现场监测。
验收监测是考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和运行效果的*有效手段,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无论处于什么样的生产工况,环保设施都是防止超标排放的*后防线。验收报告中要如实记录好验收监测期间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的实际生产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保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
7、验收报告照搬环评内容,甚至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应通常对照项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自主验收,验收报告应如实反映实际建设情况,严禁照搬环评内容。
百检网能够从检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及措施的有效性出发,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服务,协助企业完成相关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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