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百检网 2021-11-02
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14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替代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的相关部分)及9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19年9月6日发布,2020年4月1日正式实施。

那么关于这项标准主要修改了哪些方面呢?
 
1、适用范围及修订
该标准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等104种(类)兽药的*大残留限量,规定了醋酸等154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规定了氯丙嗪等9种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该标准适用于与*大残留限量相关的动物性食品。
该标准与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可食下水”和“其他食品动物”的术语定义;
——增加了阿维拉霉素等13种兽药及残留限量;
——增加了阿苯达唑等28种兽药的残留限量;
——增加了阿莫西林等15种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
——增加了醋酸等73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
——修订了乙酰异戊酰泰乐菌素等17种兽药的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
——修订了安普霉素等9种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
——修订了阿苯达唑等15种兽药的残留标志物;
——修订了阿维菌素等29种兽药的靶组织和残留限量;
——修订了阿莫西林等23种兽药的使用规定;
——删除了蝇毒磷的残留限量;
——删除了氨丙啉等6个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品种;
——不再收载禁止药物及化合物清单。
 
2、是否只适用于农产品
标准范围只适用于基本的农产品,不包括制品。GB 31650是一个强制执行的限量标准,它没有明确的方法推荐。国抽是一个风险监督抽查,国抽时会明确指定检测方法的,不得有偏差。GB 2763是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标准,大部分针对的是植物源性食品,动物源性涉及的比较少,如果GB 2763和GB 31650有矛盾时,需要从用途方面来考虑,例如阿维菌素,是一种抗线虫药也是一种杀虫剂。如果是考虑在动物身上做兽药来用,我们就要参考GB 31650限量,如果是考虑作为杀虫剂用在草料上,被动物吃了从而残留在动物食品体内就要按照GB 2763限量来判断。
 
3、如何选择检测方法
GB 31650没有像GB 2763一样每个检测项目都推荐了2到3个检测方法,对于兽药检测标准,现行有效的标准都可以参考。方法选择时要注意样品类型还有残留标志物种类。如果有些兽药暂时没有检测标准,那这种情况下只能等标准制定方慢慢完善。
 
4、原涉及10种兽药
农业部250公告中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有21种,但是原235公告中有31种,执行新的250公告后,原235中禁用的那多出的10种兽药怎么弄?
农业部235号公告里面的31种,是按品种来计算的,而现在的250号公告是按种类来计,比如β-激动剂,250号公告中是把所有的β-激动剂及其盐和酯这一大类都放在了一起,所以 250号公告其实已经把235公告第四部分关于禁用兽药的31种都囊括进去了,并没有遗漏。
 
5、无氟苯尼考胺的检测
GB 31650规定里氟苯尼考是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没有氟苯尼考胺的检测方法,要怎么做?
2020国抽中有推荐氟苯尼考胺的检测方法,可以参考SN/T 1865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规》。检测氟苯尼考的时候,由于GB 31650规定的是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所以做的时候,要把这两个物质都做了之后再以和计,才能符合GB 31650标准要求。
 
6、检出限
对于不得检出的系列药物*终的检出限理论上要求是做到1ug/kg,如果实验条件对于某个物质不能满足,就按照实际仪器检测情况得出的*低的检出量,就是我们所说的LOQ定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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