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益的驱使下,被告人李某平等12人合伙在近半年的时间里,陆续将从越南疫区收购得来的 生猪通过非设关地码头 走私入境,并销往贵州等地,以赚取差价非法牟利。该批未经过 检验检疫的生猪通过走私直接流入市场,对社会 食品安全、国内 生猪养殖业造成严重的威胁。
2017年4月25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特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案,李某平团伙涉嫌走私生猪1600余吨。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平认识越南贩卖生猪的货主“小妈”等人,便与被告人梁某等人合谋从越南走私生猪到国内贩卖,通过差价赚取利润。在走私生猪的过程中,李某平主要负责联系越南生猪货源及组织指挥走私活动,并安排梁某等人负责记账转账、现场接车、清点过磅等工作,委托黄某友、农某某等人负责保货。
而被告人郭某则是在向李某平购得越南走私生猪后,雇请货车司机到中越边境装运越南走私生猪,在生猪进入国内高速公路时将生猪款通过网上转账到李某平指定的银行账户。李某平收到国内买家支付的生猪款后,向越南货主支付生猪款,向保货人支付保费。
2016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韩某、孟某准备将越南走私生猪运往贵阳时被东兴海关辑私分局抓获。经称量、鉴定,查扣的生猪共计19.08吨,属于国家禁止入境货物。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平走私生猪1606.684吨,被告人农某走私生猪591.74吨,被告人黄某友走私生猪291.591吨,被告人梁某走私生猪1570.424吨,被告人黄某裕走私生猪263.77吨,被告人李某添走私生猪125.741吨,被告人林某、刘某、吴某、韩某、孟某走私生猪19.08吨,被告人郭某直接向走私人收购生猪780.575吨。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平等12名被告人故意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我国禁止入境的来自越南疫区的生猪走私入境,或为他人走私行为提供帮助,或直接向走私人收购来自越南疫区的生猪,均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梁某、郭某否认其知道收购或贩卖的生猪是来自越南疫区的生猪。部分被告人对于公诉人所指控的涉嫌走私生猪数量存有异议。
由于该案被告人人数及证据较多,案情复杂,庭审持续到下午6时结束。当天,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后陈述等庭审环节,鉴于此案案情重大,法庭宣布合议庭法官经合议后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