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为严格
食药监总局要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药监总局指出,在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时,应当按照《审查要求》,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附件6《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的37个审查项目逐项作出审查结论。当《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判定标准所有符合项均符合时,该项审查结论为"符合";当《审查要求》中判定标准的基本符合项、不符合项,其中有1项不符合要求时,该项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或者"不符合".
食药监总局强调,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中第4.9条规定的判定原则,形成综合评价结论和审查报告,对企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