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
“巧克力标示规定”(草案中所定巧克力指以可可制品为原料,并可添加糖、乳制品或食品添加物等制成,为固体型态不含内馅的黑巧克力、白巧克力及牛奶巧克力,以巧克力为品名者应有的成分及内容物含量详如附件;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未超过5%者,不论添加量皆应于品名附近标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或等同字义;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的巧克力,其添加量超过该产品总重量5%者,则应于品名前加标示“代可可脂”字样。
本规定除规范包装巧克力外,具营业登记的散装巧克力贩卖业者也应于贩卖的场所依本规定标示。包装巧克力标示的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零点二公分;散装巧克力可以卡片、标记(卷标或标示牌(板等型式标示,以标记(卷标标示者,其字体长度及宽度各不得小于零点二公分,以其他标示型式者,各不得小于二公分。
草案总说明及逐点说明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