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
食药监派出机构为监管方
乡镇政府、街道办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人力来管理小作坊和小摊贩,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在省人大常委会的论证会上,有专家提出“基层行政资源有限,怎么去执行条例”的疑问。此次征求意见的法规案吸收了各方意见建议,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减负”,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监管方,乡镇政府、街道办只负责管理食品摊贩经营。在前一份修改稿里面,这两项事务都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一肩挑”。
按照草案的规定,食品小作坊采用登记证管理,食品摊贩采用登记卡管理。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申请取得登记证,并按目录管理。食品摊贩的登记手续相对简易,取得登记卡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提供场所要担“连带责任”
在法律责任方面,此次修改稿规定的罚款数额大大增多。
对于无证生产经营的小作坊,此前的规定是“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在新的规定中,前者面临的处罚提高到“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后者的处罚提至“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违禁食品,处罚的数额也提高了不少。草案规定,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还增加了一条规定,明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辛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