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为增加宰杀后
此案12名被告人中,包某等10人分别来自文成、瑞安、鹿城、瓯海等地,均在温州市区水心农贸市场或大南农贸市场拥有摊位,从事牛肉批发或零售;阮某则开了一家牛行,也就是出售活牛的,林某则帮其女婿(被告人之一买牛,另外还帮忙这些牛肉贩子给活牛注水。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底,瑞安人阮某与他人合伙在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杏垟村开办了一家菜牛行。包某、林某等11人向该菜牛行购买菜牛。
2014年3月至5月16日,为了增加宰杀后牛肉的重量以及改善牛肉卖相,包某、林某等11人分别在购买菜牛的当天早上,在阮某的菜牛行就将水管从活牛的鼻孔插入到牛胃中,强行给牛灌水。
待灌入牛胃里的水被吸收后,当天下午灌水后的牛由该菜牛行统一运到龙湾一牛羊定点屠宰场进行宰杀。
其中,林某除了替女婿购买菜牛外,其主要工作是帮包某等其他10人为购买的菜牛进行灌水,并获取相应报酬。另外,此案中,阮某除了将牛卖给这些牛肉贩子,还曾介绍林某为这些“顾客”的活牛进行注水。
2014年5月16日,这些不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获。据查,2014年3月至5月16日,包某等10名牛肉贩子购买的菜牛中,共对80多头进行了注水,他们拿到市场上出售的“注水肉”以每公斤15元至16.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以菜牛被注水后40%的出肉率计算,涉案的销售金额共计90多万元。
瑞安市法院认为,12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屠宰前自行或者让他人向活体牛灌水,增加牛肉重量,屠宰后进行销售,以次充好,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这12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其中,林某帮人给牛灌水达50余头,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他被判有期徒刑2年,罚金3万元;
另外,林甲曾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此案中,他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5.5万元;
包某等10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1个月,但都处缓刑,并处不等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