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本报刊发了《法庭上
案件回顾 工业盐制作了2000多只卤鸭
河南籍男子张某,系常熟市虞山镇“香港富誉卤鸭店”负责人,卤鸭店今年5月1日开业。范某曾为该卤鸭店送冷冻鸭子,与张某有合作关系。今年5月中下旬,张某卤鸭店内的食用盐即将用完,“精明”的张某为图便宜,于是叫范某帮他购进低廉的大包装工业盐2袋(每袋50公斤,共计130元,而相较之前在超市购买的小包装食用盐,20公斤就要105元。后张某将该盐用于腌制鸭子,至被查处时,其使用该盐制作卤鸭向外销售达2000只左右。
今年6月20日,常熟市盐务局盐政人员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将对人体有害的工业盐用于腌制卤鸭,现场查获用工业盐生产的半成品卤鸭85只、成品卤鸭8只及未使用完的工业盐54公斤。8月5日,张某、范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审宣判 两人获刑并被宣告“禁止令”
12月1日下午,张某、范某被带上了法院被告席,在庭审过程中,两人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忏悔。
鉴于本案事关食品安全,经合议庭评议后,常熟法院于12月10日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范某在食品加工、销售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范某的作用相对较小。根据张某、范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同时,本案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决定对两人宣告禁止令。
苏州盐务局的十多位工作人员旁听了本次庭审。
法官说法 舌尖上的“歪脑筋”千万动不得
据主审法官透露,工业盐主要用于玻璃生产、日用化工、石油钻探等工业生产,不但不含碘,而且含有亚硝酸钠、砷、碳酸钠等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可导致肝、肾等器官慢性中毒。
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是行为犯,并不以造成后果作为构罪条件。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是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发布禁止令一方面是对被告人的威慑,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广大市民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