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辽宁省
9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从
小作坊加工的食品应有详细标签
《条例》草案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注明备案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小食杂店禁止经营散装入口食品
《条例》草案规定,小食杂店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经营场所与生活区隔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具有防蝇、防虫、防鼠、防尘等设施;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采购可追溯;禁止经营散装入口食品。
幼儿园周边200米不得有食品摊贩
《条例》草案规定,食品摊贩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规定的场所、区域、时间内经营;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用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采购可追溯;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幼儿园、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场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流动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小饭桌禁止经营凉拌菜
《条例》草案规定,小饭桌经营应符合下列要求:具有提供餐饮服务所需的冷藏、通风、防蝇、防虫、防鼠、防尘、消毒、洗涤等设施设备;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或就餐座位在30座以下的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渔家乐等微小型餐饮的,也应符合上述要求;此外,小饭桌应实行分餐制,禁止经营凉拌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未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
临近保质期食品应设独立销售区
《条例》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醒目标示“临近保质期”字样告知消费者。食品经营者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变质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处理或销毁情况,不得退回供货商或生产者。
《沈阳晚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