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过期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认为超市该行为对消费者有一定危险性
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巍买了600余元的
沈先生在乐购买了"得利斯"牌珍香梅花肉30袋,"得利斯"牌牛肉火腿9根,一共花了634.1元。此后,沈先生发现上述食品均已过期,于是起诉乐购,要求赔偿10倍损失并退货。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沈某的诉讼请求。乐购公司不服上诉。
在法庭上,乐购公司表示,该公司通过巡场检查,有主管部门专员对食品进行审核,一般发现过期食品会下架,不再销售。但在沈先生投诉后,才发现他购买的食品过期。该公司对沈先生购买大量食品的行为提出质疑。
沈先生在法庭上则表示,自己家中有7口人,每次购买熟食的量都会比较大,但当法官询问为何分多次购买涉案食品时,沈先生表示开始买了一部分,后来家人要求多买,于是再次购买。
一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乐购公司退还购物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判决正确。乐购公司主张沈先生不是正常的消费者,法院不予支持。
因乐购公司销售的涉案食品已过保质期,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消费者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法院对乐购公司的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