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3日电(记者崔清新、常志鹏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抽查检验中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
--相应加大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如经营者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等十种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且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视情节加大处罚力度,将现行法律中“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把现行法律中“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