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是WTO成员国,政府的一些经济行为要考虑到WTO贸易规则的要求,我国一些部门要求在
我国在入世已承诺和保证“仅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使用SPS措施。且此类措施应充分基于科学原则。”
SPS协议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技术壁垒有明确规则:
SPS协议第二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都以科学原理为依据,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则不再实施。
SPS协议第三条第3款规定可以实施和维持比现有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高的标准,但需要有科学依据。
SPS协议第五条第7款规定:在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可临时采取某种SPS措施,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评价。
SPS协议第三条第4款规定:是以国际标准-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CAC)的标准为准则的。
我国禁用过氧化苯甲酰完全属于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所以要禁用过氧化苯甲酰必须考虑到SPS协议。而要禁止过氧化苯甲酰,需要按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评价要求提出科学的试验数据和依据,如果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符合SPS协议禁用过氧化苯甲酰,那么今后任何的WTO的成员国都可以随时以我国违背SPS协议要求我国解禁。不能把一些新闻舆论和没有科学依据的推论作为禁用的依据,那样不仅是不符合SPS协议,而且可能会成为笑柄!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禁止是建立在一整套科学严密的毒理评价基础上的,而就我国目前一些部门所提出的禁用过氧化苯甲酰理由根本就不是食品添加剂安全评价依据的内容。舆论和主观推论并不能作为禁用食品添加剂的依据。
我国目前已是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席国,2007年4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的第39届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会议上,来自世界各国和27个国际组织的260余名代表,审议通过的食品添加剂法典通用标准(GSFA)已把过氧化苯甲酰明确列入面粉添加剂。如果我们没有科学依据去禁用过氧化苯甲酰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根据 SPS协议规定,如果不按照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和科学依据,而是单凭一些主观推论和一些舆论就去随意在面粉中禁用过氧化苯甲酰是违背SPS协议规定的,我国台湾地区曾于1980年禁用过氧化苯甲酰,是由于加入WTO又因不符合SPS协议的要求被迫解禁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