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SRRC型号核准 SRRC认证公司,下面为您详解。
一.即日起,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按照变更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1)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型号核准变更申请:
(一)获证产品原申请人(申请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
(五)获证后,未实际投入生产和销售前,型号发生变化的;
(六)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无线电管理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产品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
上述第(一)、(五)或(六)项情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重新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第(一)(六)项情形型号及型号核准代码不变,第(五)项情形仅型号核准代码不变;
(二)获证产品的委托生产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
(三)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的(如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线、产地发生变化);
(四)元器件发生变化的;
第(二)、(三)或(四)项情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相应申请材料进行变更,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原型号核准证继续有效。
二.明确了嵌入“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适用的产品名录
三.提供了嵌入“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产品同系列申请合并申请方法
1.“同系列产品”的界定原则:
a)产品使用用途、功能完全相同;
b)产品的外观形状大致相同(如颜色变化、产品尺寸微小变化等外观改变不影响产品射频性能的);
c)嵌入该系列产品的“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已取得型号核准证。
2.“同系列产品”的合并申请方法
a)申请人应提交同一系列产品型号命名规则和差异化声明,
b)产品射频参数一致的承诺书。
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同系列产品中的一个具体型号样品委托型号核准测试,测试合格的对该系列产品合并核发一张型号核准证,并在证书中标明同系列产品的型号命名规则,以及嵌入的“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及型号核准代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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