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网获悉,2016年3月24日,欧盟发布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6/440,修改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条例(EC)No396/2005附件,修订锈去津(atrazine)的*大残留限量,删除了附件II和附件III的B中锈去津的内容,增加了附件V中锈去津的内容。
本法规自发布二十日后生效,并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增加内容如下:
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网获悉,2016年3月24日,欧盟发布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6/440,修改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条例(EC)No396/2005附件,修订锈去津(atrazine)的*大残留限量,删除了附件II和附件III的B中锈去津的内容,增加了附件V中锈去津的内容。
本法规自发布二十日后生效,并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增加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