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资料
境内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外及港、澳、台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资料要求
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限固体产品)等。
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
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
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范。应分别注明主要养分技术指标(含养分种类)、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登记证号(申请临时登记应预留登记证号位置)。
毒性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
肥效小区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近三年内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样,填写抽样单。样品量:三个批次,每个批次200 g(ml),混匀后统一包装,总计600g(ml)。
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考核表或考核不通过不予受理。
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意见表或不予推荐不予受理。
电子版材料: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尽量简明扼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
3)基本程序
请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内企业)中的临时登记部分。
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材料不齐备发出预受理通知书,材料齐备发出受理通知书。预受理通知中的欠缺项须尽快补齐;受理回执请务必确认盖章后寄回中心。
有关费用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样品检验。费用未交的,不予检验。
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新产品自评审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临时登记证。
4)样品检验
检验周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须经整改后,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抽样后交我中心检验,并提交整改报告。
检验结果合格如否的判定依据为企业申报的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必检项目(参见临时登记提交的材料3)。
不属于我中心检验范围的指标,须提交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加盖计量认证CMA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