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农业部部长令第32号《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对肥料产品实施登记管理。为便于执法监督机构、肥料管理机构、企业和消费者查询产品登记信息,对有效肥料登记证予以公告。如公告信息与行政管理部门公告不符,以政府公告为准。
1、免于登记产品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包括: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登记产品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
这些登记肥料产品只限在登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的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登记机构备案。
请查看各地肥料管理部门列表。
3、须向农业部申请登记产品
除免于登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产品外的其余产品。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也不在登记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