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易商:
根据《全国
卖方货权人拟将按照《监管棉花公证检验实施办法(暂行)》实施检验的新疆监管棉花参与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时,如果卖方货权人为原新疆监管棉花入 库货权人,则参与交割的棉花如果出现质量重量纠纷,且复检结果与原验结果比较超出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交割办法规定的允差范围,则由交易市场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重新计算和结算,有关责任由卖方货权人(亦即原入库货权人)承担;如卖方货权人为非新疆监管棉花的入库货权人,则需区别不同情况明确相关责任:如卖方货 权人从原入库货权人购买新疆监管棉花时双方明确按照公证检验结果进行贸易和结算,交割时如果出现质量差异或亏重,由申请参与《监管棉花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暂行)》检验的棉花所有权人(即入库货权人)承担货款差额赔偿责任;如卖方货权人从原货主购买新疆监管棉花时双方没有按照公证检验结果进行贸易和结算, 交割时如果出现质量差异或亏重,由参与商品棉交易交割的卖方货权人承担货款差额赔偿责任。
此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