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疆监管棉花参与商品棉交割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2015年第23号)

百检网 2021-12-15

各交易商:

  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交割办法》(2014年度版和2015年度版)的有关规定,当买方对所购棉花质量、重量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 后,复检结果超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相关交易交割细则规定范围时,交割棉花的货款要根据复检结果重新计算并结算,*近一次向交易市 场申请公证检验的货权人要承担质量差异、亏重等相关责任。2014年度,新疆建立棉花专业仓储制度,2014年8月28日,中国纤维检验局发布《监管棉花 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中纤局检一发〔2014〕42号),就新疆监管棉花的在库重量公证检验、取样和后续实验室仪器化质量公证检验做了规定。为做 好新疆监管棉花参与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业务的衔接,妥善处理有关棉花参与交割时可能发生的质量重量纠纷,现就新疆监管棉花参与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时的质量 重量纠纷处理原则明确规定如下:

  卖方货权人拟将按照《监管棉花公证检验实施办法(暂行)》实施检验的新疆监管棉花参与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时,如果卖方货权人为原新疆监管棉花入 库货权人,则参与交割的棉花如果出现质量重量纠纷,且复检结果与原验结果比较超出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交割办法规定的允差范围,则由交易市场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重新计算和结算,有关责任由卖方货权人(亦即原入库货权人)承担;如卖方货权人为非新疆监管棉花的入库货权人,则需区别不同情况明确相关责任:如卖方货 权人从原入库货权人购买新疆监管棉花时双方明确按照公证检验结果进行贸易和结算,交割时如果出现质量差异或亏重,由申请参与《监管棉花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暂行)》检验的棉花所有权人(即入库货权人)承担货款差额赔偿责任;如卖方货权人从原货主购买新疆监管棉花时双方没有按照公证检验结果进行贸易和结算, 交割时如果出现质量差异或亏重,由参与商品棉交易交割的卖方货权人承担货款差额赔偿责任。

  此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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