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干部介绍,实施农产品核定扣除与以往“凭票定率”扣除的区别是,取消了试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与现有的抵扣凭证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据了解,实施农产品核定的*主要优点就是解决了农产品加工行业农产品过去凭票定率扣除“高征低扣”的政策缺陷,减轻了企业负担。长期以来,农产品加工行业存在购进农产品抵扣13%,产品按17%进行抵扣的“高征低扣”困境。实施核定扣除后,企业对购进的农产品可按17%进行抵扣,税收负担下降。比如,一家纺织企业2013年销售绵条5360吨,销售金额12860万元,缴纳增值税397万元,同时购进农产品152 0173 3840.52万元,按原政策只能抵扣1895.67万元,按照现在的办法计算,同样条件下可以抵扣2030.57万元,企业可以多抵扣134.97万元,税负下降34%。
当前,农产品核定扣除仍处于试点阶段,随着核定扣除的范围的扩大,将大大促进我市农产品加工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