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一共35条,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此次天津出台的《规定》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反食品浪费工作规范化、常态化。《规定》对天津市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组织、新闻媒体等分别规定了反食品浪费工作职责和任务。
《规定》要求公务用餐原则上实行自助餐,应当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要求单位食堂应当实行自助或者按计量收费的取餐方式。采用配餐供餐的单位食堂,应当提供半份和整份两种规格的套餐选择。
《规定》规范了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责任a,如: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不同规格的选择;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公勺公筷和打包等服务;不得设置*低消费额;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明示用餐规则,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
《规定》要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餐品浏览页面标注餐品份量、规格、建议用餐人数等信息。
《规定》同时明确了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如: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误导、诱导消费者过度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设置*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