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棉花协会:规模市场环境加强市场与质量监管促进

百检网 2021-12-23
  历史上我国棉花收购加工是紧密相连的,在棉花经营放开前,由供销社统一管理,产棉区、县棉花收购企业多于轧花企业,采取多点收购、统一加工,这样既可方便棉农售棉,又可减少设备投资,控制加工能力的闲置,也便于棉花加工质量的管理。2001年我国棉花市场放开后,彻底打破了由供销社垄断经营棉花的这种传统模式,逐步建立起了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新的棉花流通体制。由于棉花放开后的收购加工企业准入门槛低,棉花轧花利润又远大于棉花收购,再加上棉花收购加工主体的多元化,难以形成有约束力的统一管理,在收购加工利益难以合理分割的情况下,致使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迅猛增加,95%以上新增棉花企业都具备收购、加工两项资格。而单纯的棉花收购企业开始大量萎缩。少量保留的棉花收购企业,也大多只需要收购资格,便于取得农发行贷款和异地参与收购。
  由于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数量的迅猛增加,导致棉花资源日趋紧张,籽棉收购竞争加剧。近两年又应时出现了单纯从事棉花收购人员,参与到棉花收购队伍中,不但加剧了籽棉收购市场的混乱和无序,而且降低了棉花质量,浪费了棉花资源。突出表现在混等混级收购,不对异性纤维加以起码的管理,收购超水棉等质量违法行为,更为严重地是淡化了棉农、棉花企业的质量意识,比如在收购中根本不进行异性纤维的把关排除工作,把对纺织企业十分看重的棉花中混有异性纤维的排除工作完全推给轧花企业就是明显的例子。籽棉市场的过渡竞争导致既哄抬了籽棉价格,又降低了棉花质量,受利益驱使,少数地方甚至出现黑社会势力的介入,强买强卖、控制棉花流向的不法行为,对棉花的市场和质量监管都造成了冲击,对棉花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十分不利。
  (一)籽棉收购是保证皮棉质量的重要基础
  籽棉收购是整个棉花工作的重要环节,把住籽棉收购的质量关是确保皮棉质量的重要基础。如果籽棉收购环节不重视排除异性纤维的把关,即给加工环节异性纤维的排除造成过大的工作量,也难以在加工环节做到彻底有效去除,一旦加工成皮棉经轧花机粉碎的异性纤维将难以去除,给纺织行业造成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棉花中混入异性纤维不仅直接影响棉纱及其织品的质量,危害纺织生产,加大纺织行业人工挑拣异性纤维的成本,也直接影响国棉的市场竞争力和纺织产品在国内外的市场声誉,造成国际索赔等重大影响和损失;如果籽棉收购中,不认真执行分类分等,造成混等混级收购、堆放,必然导致混等分级加工,即降低了棉花的质量,又破坏了棉花资源,也是造成近几年高等级棉花数量大量减少的重要原因;如果收购超水棉,由于没有条件晾晒,或根本不采取必要的技术处理,对加工环节影响*大,我国目前未经设备更新改造的棉花加工企业绝大多数本身就不具备籽棉烘干技术处理条件。超水棉如果加工环节仍得不到相应的技术处理,轧花时必然伤害棉花品级、长度、增加皮棉中的短纤含量等破坏棉花质量指标,也会造成轧花机锯片的损坏,严重的会造成皮棉的发霉变质,失去棉花的使用价值。而规范的棉花收购,可以有效带动棉农对籽棉实行“分摘、分晒、分存、分售”推动籽棉质量的“四分”工作,促使棉农的采摘、交售、晾晒等环节使用棉布袋包装,控制超水棉及对收购的超水棉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等事关棉花质量的基础工作。严格规范的棉花收购工作,又可以实现棉花的按质论价,带动棉农质量意识的提高。控制超水棉、棉花的分级存放和异性纤维的有效排除等事关棉花质量的工作,对确保轧花的棉花质量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和重要基础,只有规范的棉花收购才可以发挥我国手摘棉的质量优势。
  (二)技术水平和必备条件是保证棉花收购的基本要求
  规范的棉花收购应当具备满足收购需要的技术人员,配备与籽收购有关的检验仪器及设施,如当年的棉花实物标准、合格的检验室、回潮率测定仪、杂质分析机等必要的检验仪器和工具,当年经检验合格的磅秤、满足分级存放的场地条件和籽棉垛位等,而棉花的分类分级又要求收购人员能够正确而熟练地掌握与识别不同等级的棉花,这就需要一定的技术水平做保障。具备这些条件再加上应具备的质量意识,就可以满足籽棉的收购工作的需要,并对收购环节的棉花质量进行有效把关。
  (三)放开棉花收购应有利于对棉花市场和质量的监管
  随着我国正在推行的棉花加工业的设备更新改造,棉花加工企业的数量将在五年内大幅度减少,如不适时放开棉花收购,又势必造成棉农卖棉难的新矛盾,也不符合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初衷。放开棉花收购是促进棉花收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形成棉花收购加工合理布局的有效途径。鉴于棉花收购是确保棉花质量的重要基础,而且从事棉花收购是需要一定技术水平和设施、场地条件和质量意识的,因此彻底放开棉花收购后,应随之建立起对棉花的市场和质量监管的有效机制。
  随着我国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棉花加工业设备更新改造的逐步推行,迫切需要对现有棉花收购加工业企业布局进行调整,形成鼓励发展棉花收购业,控制棉花加工业的发展政策。2005年,国家发改委组织国家有关部门修订《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时,也明确提出要按照“放开收购,管住加工,符合规划,允许过渡”的原则进行。“放开收购”是指不再对收购进行资格认定,彻底放开籽棉收购环节,打破地区村镇,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2006年7月,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了《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又进一步以法规形式明确取消了棉花收购的资格认定,但《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棉花收购者的质量义务没有变。就是说,从事棉花收购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履行棉花收购应尽的质量义务,即“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应当建立、健全棉花收购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具备当年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和棉花质量检验所必备的设备、工具;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它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所收购的棉花超过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棉花经营者应当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同时,棉花收购者还应当遵守2002年国家发改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第24号令。其中第五条要求棉花收购者应严格按国家标准收购棉花并遵守:
  1、收购籽棉时应当对交售者籽棉盛装物、绑扎物进行检查,发现使用化纤编制袋、有色棉线或非棉线(绳)等物品的,应当拒绝收购。
  2、收购籽棉时发现籽棉中混有异性纤维、色纤维及其他危害性杂物的,应当责成交售者挑拣干净后收购;交售者拒绝挑拣或挑拣不干净的,可以拒绝收购或由收购者挑拣干净后根据异性纤维含量相应降价收购。
  3、已购进的籽棉,应当在上垛前组织人力进行检查,发现异性纤维应当予以排除。
  4、在籽棉收购、运输、存放等环节,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混入异性纤维等规定。
  棉花收购放开后,收购者如果达不到以上规定要求,意味着就不能履行收购者的质量义务。根据《条例》规定,对不能履行质量义务和不遵守国家五部委24号令的收购者“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凡是进行交易,有买卖活动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均应取得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违反者就应受到工商部门相应的处罚。
  鉴于棉花收购对确保棉花质量的重要作用,所以放开棉花收购后,国家并没有对棉花收购者的质量义务进行调整,也没有废止国家五部委下达的24号令。对不履行棉花收购质量义务和第24号令的,相应的处罚除因为收购不再需进行资格认定而取消收购资格外,也未作调整,所以放开收购后,随之应加强对棉花的市场和质量监管,一是促进和维持正常的收购秩序,二是保证棉花质量不出现大的波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任务不是放松了,而是加强了。
  因此,放开棉花收购后,为保护棉花资源,稳定棉花质量,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更应加大对棉花收购环节的市场监管和质量监管,逐步规范棉花收购者的行为,促进我国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
  (四)创造规范的市场环境引导棉花收购业的发展
  随着我国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棉花加工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步伐在逐步加快,按照国家规划力争到2009年基本完成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的进度要求,全国将建成2000家左右的大型棉花加工企业。由于棉花加工企业数量的大幅度减少,如果不适时大力发展棉花收购企业,必然造成棉农售棉的困难。合理的棉花工业布局应当是多点收购,就近集中加工,在完成收购、加工利益有效分割的情况下,应提倡发展规范化的棉花收购企业或具有一定规模的棉花收购户。政府有关部门和棉花协会应对棉花收购企业和收购人员进行有关政策咨询和人员培训及行政许可等多方面的扶持与指导,促进正轨棉花收购业的发展,为改造后的棉花收购企业提供资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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