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新规”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百检网 2021-12-28

为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使用“**”“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的,均被“明令禁止”标注。

食品包装的标识内容很重要,消费者藉此了解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含量、产地等具体情况,以做出是否购买、食用的选择决定。此次发布的食品包装“新规”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标识细节做出量化要求,并予以规范化,特别是针对一些常见的商家伎俩,比如明示、暗示、误导、欺骗消费者的食品包装问题,一律采取“明令禁止”标注,以充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

目前,我国食品包装存在诸多乱象,诸如“伪概念”满天飞、保质期找不到、保健品当食品卖、“零添加”诱导、“**”“特需”泛滥等,藉此误导、欺骗消费者购买食用,给消费者带来很多不便,也埋下了食品安全隐患。一些厂商为了提高产品竞争力,抢占市场份额,随意使用不规范的标识或宣传,不仅欺骗了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同业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食品包装是食品的外衣,对食品起到保护作用,亦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质量的主要途径,厂商本应认真做好包装设计,将相关标识印制清晰,以供消费者辨识、选择。可在现实中,部分厂商过度追求华丽包装,将包装设计得五彩缤纷,或者迎合消费潮流,有意将一些“伪概念”、治疗功能等元素放大,藉此吸引消费者眼球,诱导消费者购买、食用。比如市场流行绿色无添加有机食品,厂商就在包装上打“零添加”等,给自己戴上绿色环保的帽子。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会根据食品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进行基本判断,然而混乱不堪的包装问题,造成相关信息不明,对消费者的决策造成干扰,甚至存在很大的误导,这就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侵害。而且,厂商出于利益考虑,在设计食品包装时,往往会故意隐瞒负面内容,捏造虚假信息,制造“伪概念”等来抬高售价,或者在文字大小、颜色对比、标识位置等方面做手脚,让消费者不易发现关键信息,这些都构成了欺诈、误导等。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非常重要,乃是决定厂商、商品在竞争中能否胜出的关键要素,所以成为厂商的关注焦点。混乱的食品包装干扰了消费者的认知和判断力,亦不利于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基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规范经营、行业良性竞争,对食品包装予以细化、量化,制定更严格的标准要求,乃是必由之路。(江德斌)

原标题:食品包装“新规”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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