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醋酯纤维制造中的醋酐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循环再利用涤纶制造中的原料制造(瓶片、泡料等)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业》(HJ 1034)。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英文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or chemical fiber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内容中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土壤、地下水管理要求)被HJ 1200-2021代替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布日期:2020-02-28
实施日期:2020-02-28
页数:10页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